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8)苏1084民初5105号
原告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邮农商行)与被告高邮市恒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城公司)、扬州市秦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邮公司)、王介、张志辉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普铭、被告秦邮公司和王介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舜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恒城公司、张志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告按约履行了交付所借款项的义务,被告恒诚公司未按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偿还借款本金,并按约定标准支付借款利息、罚息、复利的违约责任。被告秦邮公司、王介、张志辉为被告恒诚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涵盖了上述被告恒诚公司所负债务,依法应对被告恒诚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22日,原告高邮农商行与被告恒诚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17年1月21日止,被告恒诚公司循环使用人民币900万元的借款额度;按月结息;利率确定为在中国人民银行相应档次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70%,实行一期一调整,以年为一期;若借款人到期不偿还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及利息,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对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以约定的结息方式,贷款期内按照约定的贷款利率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同日,原告与被告秦邮公司、王介、张志辉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秦邮公司、王介、张志辉为被告恒诚公司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2017年1月21日止在原告处办理各类业务所实际形成的主债务最高余额900万元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债务人依据主合同与债权人发生的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和实现债权的其他一切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保证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各保证人之间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恒诚公司发放贷款900万元,约定执行年利率10.2%,每月21日结息。合同履行中,被告恒诚公司未按约履行义务,截止到2018年5月21日欠原告借款本金900万元,利息、罚息、复利1901972.38元。其他三被告也没有履行保证义务。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交的《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最高额保证合同》、存款账户明细、贷款结息明细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秦邮公司、王介质证无异议。被告恒城公司、张志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审查后,对原告方证据的证明力予以认定。
一、被告高邮市恒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1901972.38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到2018年5月21日,从2018年5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顺延计算)。
二、被告扬州市秦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介、张志辉对被告高邮市恒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424元,减半收取计8721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2212元,由被告高邮市恒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此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高邮市恒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于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其他三被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
审判员 钱 敏
书记员 沈晓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