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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干、扬州市秦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所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084民初5555号 原告:**干,曾用名(**淦),男,195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兴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秦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商业中心C号,送达地址高邮市炮兵团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年,员工。 第三人:**,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原告**干与被告扬州市秦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干因病去世,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法中止审理,等待其继承人参加诉讼。2021年8月11日本院依法发出通知,要求其继承人在接到通知后,参加本案诉讼,但一直未收到其继承人书面决定。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近亲属接到本通知后,未在10天内到本院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李 航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