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084民初5555号
原告:**干,曾用名(**淦),男,195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兴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秦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商业中心C号,送达地址高邮市炮兵团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年,员工。
第三人:**,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原告**干与被告扬州市秦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干因病去世,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法中止审理,等待其继承人参加诉讼。2021年8月11日本院依法发出通知,要求其继承人在接到通知后,参加本案诉讼,但一直未收到其继承人书面决定。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近亲属接到本通知后,未在10天内到本院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李 航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