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0财保138号
申请人重庆松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三角镇彭香村小石坝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596724527E。
法定代表人程俊旗,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中金广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嘉德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398084706。
法定代表人刘雨季。
申请人重庆松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中金广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3,150,000元的财产,本院作出(2020)渝0110民初9271号民事裁定书准予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并实施了财产保全,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重庆松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本裁定即日起生效。
审 判 员 段小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何小平
书 记 员 胡镜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