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9民初14415号
原告:重庆富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新城村复盛镇工业园区B区一支路右边一号第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69939792Q。
法定代表人:徐富洪,总经。
委托诉讼代理人:浦恩伟,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中金广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北碚区蔡
家岗镇嘉德大道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398084706。
法定代表人:刘雨季。
原告重庆富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中金广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重庆富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53904.55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富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雷 阳
人民陪审员 石仕能
人民陪审员 蒲 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吴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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