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9民初1454号
原告:***,女,汉族,1964年2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奎,重庆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春宇,重庆轩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中金广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嘉德大道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398084706。
法定代表人:刘雨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勤,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原告***诉被告重庆中金广路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向 品
人民陪审员 郭 又
人民陪审员 余方亮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辛 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