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9民初102号
原告:两江新区坤鹏建筑设备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悦华路9号1幢6-11,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500000MA6OH8U46P。
经营者:***。
被告:重庆中金广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嘉德大道95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97398084706。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原告两江新区坤鹏建筑设备经营部与被告重庆中金广路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两江新区坤鹏建筑设备经营部在收到本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亦不符合缓交情形。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本案原告未按规定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缓免申请,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两江新区坤鹏建筑设备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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