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马建筑有限公司

自贡市大安双龙桥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恒马建筑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04民初1631号之二
申请人:自贡市大安双龙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大安区大山铺镇光明村6组。
法定代表人:陶用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锋,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皓光,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恒马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资中县重龙镇迎宾路90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英。
申请人自贡市大安双龙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恒马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自贡市大安双龙桥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对被申请人四川恒马建筑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分行(账号:5100××××7938)的银行存款49万元进行财产保全。申请人自贡市大安双龙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在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购买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8月3日作出(2021)川0304民初163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恒马建筑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分行(账号:5100××××7938)的银行存款49万元。申请人自贡市大安双龙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恒马建筑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恒马建筑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分行(账号:5100××××7938)的银行存款49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学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唐若璘
书 记 员  陈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