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马建筑有限公司

自贡市大安双龙桥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恒马建筑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04民初1631号之一
原告:自贡市大安双龙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大安区大山铺镇光明村6组。
法定代表人:陶用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锋,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皓光,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恒马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资中县重龙镇迎宾路90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英。
原告自贡市大安双龙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恒马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自贡市大安双龙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自贡市大安双龙桥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7230元(含受理费4260元、保全费2970元),由原告自贡市大安双龙桥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刘 学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唐若璘
书 记 员  陈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