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公司

宣城市恒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02民初2606号
原告:宣城市恒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551818116K。
法定代表人:欧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守华,安徽辰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景区大道300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150508555F。
法定代表人:张马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叶好,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津晶,安徽杰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宣城市恒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宣城市恒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9656元,减半收取1982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4828元,由原告宣城市恒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章健
人民陪审员  童 俊
人民陪审员  王 芳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尚雅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