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5民初3887号之一
原告:***盈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00789098366B,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甘露
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吴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军,江苏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150508555F,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景山大道300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马龙,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盈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原告***盈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以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盈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盈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15元,保全费3420元,共计8035元,由***盈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严 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铭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