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0421民初1670号
原告: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景山大道300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150508555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凤台县滨湖新区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城关镇风城大道西段北侧体育场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550171779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凤台县滨湖新区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原告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