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京0105民初29311号
原告: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景山大道300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501室-3475(经济开发区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嘉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嘉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