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信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创信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新鸿洋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16民初12756号之三
原告:四川创信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广都上街135号。
法定代表人:阳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超,男,198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新鸿洋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西安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汪斌。
原告四川创信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新鸿洋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1月10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四川创信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创信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72元,减半收取计786元。
审 判 长  方 嘉
人民陪审员  蒲迎春
人民陪审员  范董萍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段蕴娟
书 记 员  傅丽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