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信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创信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新鸿洋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16民初12756号之四
申请人:四川创信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广都上街135号。
法定代表人:阳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超,男,198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成都新鸿洋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西安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汪斌。
四川创信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新鸿洋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作出(2018)川0116民初12756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成都新鸿洋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四川创信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创信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成都新鸿洋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浙商银行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6510000410120100××××××)的存款15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阳南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层×号房产(业务件号:权19××)及位于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层×号房产(业务件号:19××)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方 嘉
人民陪审员  蒲迎春
人民陪审员  范董萍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法官 助理  段蕴娟
书 记 员  傅丽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