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信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创信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新鸿洋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16民初12756号之一
申请人:四川创信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广都上街135号。
法定代表人:阳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超,男,198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成都新鸿洋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西安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汪斌。
四川创信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新鸿洋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创信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新鸿洋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5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阳南以其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层×号房产(成房权证监证字第××号)及位于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层×号房产(成房权证监证字第××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创信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被申请人四川创信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对担保人阳南提供的担保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担保人阳南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层×号房产(成房权证监证字第××号),查封期限三年。
查封担保人阳南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层××号房产(成房权证监证字第××号),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方 嘉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段蕴娟
书 记 员  傅丽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