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191民初1278号
原告:四川创信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蜀都中心******。
法定代表人:阳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四川国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奥克斯财富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一环路南三段**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蔡静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锋,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创信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奥克斯财富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奥克斯财富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创信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创信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992元,由原告四川创信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董 淼
人民陪审员 吴建强
人民陪审员 蹇守渝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庄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