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信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创信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新鸿洋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16民初12756号
申请人:四川创信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广都上街135号。
法定代表人:阳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超,男,198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成都新鸿洋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西安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汪斌。
四川创信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新鸿洋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创信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新鸿洋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5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阳南以其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层×号房产(成房权证监证字第××号)及位于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层×号房产(成房权证监证字第××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创信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成都新鸿洋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方 嘉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段蕴娟
书 记 员  傅丽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