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信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创信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奥克斯财富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91民初7016号之一
原告:四川创信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号蜀都中心*栋*层***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118990753。
法定代表人:阳南,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川,四川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英洁,四川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奥克斯财富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一环路南三段**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854243207。
法定代表人:蔡静国。
原告四川创信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奥克斯财富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受理后,原告四川创信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要求撤回对被告成都奥克斯财富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四川创信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奥克斯财富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创信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奥克斯财富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4941元由原告四川创信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承担(此款原告四川创信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
审 判 长  李 衡
人民陪审员  王少松
人民陪审员  安 宁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舒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