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922财保6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创信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38号蜀都中心1栋6层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118990753。
法定代表人:阳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远平,男,汉族,生于1958年7月27日,住成都市金牛区,系四川创信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南江红叶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巴中市南江县南江镇红塔新区红叶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25975363093。
法定代表人:全长志,该公司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创信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江红叶投资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2017)川1922财保3号民事裁定,请求对被申请人南江红叶投资有限公司开发的南江县红叶广场4栋1-1-23、1-1-24、1-1-25非住宅予以查封。解除保全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黄远平自愿以其个人存款为解除申请人提供担保。四川创信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黄远平账户(开户名:黄远平,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江县支行,账号:62×××78)的个人存款24万元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创信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江红叶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已执行完毕并已解除了南江红叶投资有限公司开发的南江县红叶广场4栋1-1-23、1-1-24、1-1-25非住宅的查封。解除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创信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远平(开户名:黄远平,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江县支行,账号:62×××78)的个人存款24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俐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赖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