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民终4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汽**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三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5687223056。
法定代表人:李凌日,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州明珞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开源大道11号C3栋首层A单元、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67567760X0。
法定代表人:姚维兵,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北汽**汽车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明珞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1民初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本院的委托向北汽**汽车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费缴费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3908.75元,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北汽**汽车有限公司收到上述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北汽**汽车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翀
审判员 肖艳
审判员 谭铮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夏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