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明珞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明珞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杰诚联合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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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民终25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台州杰诚联合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街道上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4344161959R。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州明珞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开源大道11号C3栋101室、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67567760X0。
上诉人台州杰诚联合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明珞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4民初2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台州杰诚联合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台州杰诚联合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叶翔
审判员郭晓明
审判员王安安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代书记员王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