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执51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太欧林集团华南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N。
法定代表人:叶永珍。
委托代理人:郭良文,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杨宇豪,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家居酒店用品供应链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7。
法定代表人:罗阳。
申请执行人海太欧林集团华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家居酒店用品供应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3044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361237.88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住所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为提高执行效率,本院决定将本案指定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行,且已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3044号仲裁裁决书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视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执行长 (审判长)李雪松
执行员 (审判员)胡小烨
执行员 丘 碧 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蔡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