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7民初9139号之一
原告:广州市欧林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凤工路8号。
法定代表人:叶永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毅,江苏苏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志刚,江苏苏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光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爱格豪路181号-1。
法定代表人:胡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钟,江苏正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欧林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光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琼琼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因案件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
审判员 余琼琼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