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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光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欧林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民终69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光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爱格豪路181号-1。
法定代表人:胡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欧林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凤工路8号。
法定代表人:叶永珍,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苏州光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欧林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7民初9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光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诉讼费由欧林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一、欧林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光彩公司产品具有质量问题,并且光彩公司提供检测报告证明光彩公司的产品是不存在甲醛超标,一审法院“以光彩公司自行取回行为视为认可家具存在质量问题”,属于事实认定不清。1、合同约定全部由欧林公司自行提货,欧林公司自提并经过了装车验收的这一过程。经过验收,是确定违约的风水岭。2、欧林公司将家具送回光彩公司处存放时间长达半年之久,欧林公司在此期间从未向光彩公司催讨要求光彩公司返还货款,这是不符合常理的。3、仓储期间,光彩公司一直向欧林公司催讨要求欧林公司将货拉走,并陈述仓储存在压力,而欧林公司并没有反驳以上事实。4、在光彩公司提交国家检测报告证据合格之后,一审法院却未将产品质量举证责任分配给欧林公司,属于举证分配错误,导致关键事实并未查明。二、涉案产品没有质量问题,欧林公司解除权无事实基础,即使质量问题存在,其是否构成根本违约还待确认,一审法院仅以拉回产品为由,就视为欧林公司享有解除权属于事实和法律适用存在错误。1、欧林公司来工厂全部提货验收,并且安装完毕。从其提货之后,光彩公司交付的义务的已经全部履行完毕。在合同已经履行殆尽时候,欧林家具是不享有合同解除权。2、庭审当中,欧林公司明确确认仅仅针对几块课桌椅进行检测,并没有对涉案货品进行全部检测,并且其检测仪器是否准确,光彩公司提出质疑。即使欧林公司检测几块产品存在甲醛超标,但是并不代表所有涉案产品都存在甲醛超标的问题,一审法院以检测几块有问题,就直接认定涉案全部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就予以解除合同,忽视轻微违约与根本违约之区别。
欧林公司二审中未进行答辩。
欧林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欧林公司、光彩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附件中第4及第5项内容,判决光彩公司返还欧林公司该部分合同款411024元,并赔偿欧林公司各项损失56240元以及违约金(以411024为基数,按年息6%,自2019年9月1日计算至光彩公司实际返还之日止);2、由光彩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在审理中,欧林公司将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损失明确为:以411024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光彩公司实际返还之日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1日,欧林公司作为甲方与光彩公司作为乙方共同签订《购销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家具一批,总价为448794元(备注:含增票不含运输);交货期限为收到定金后20天后交货,甲方到工厂提货;付款方式为定金30%,尾款发货前付清;甲方收到乙方货物后及时验收,如果验收不合格,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乙方所提供的产品,必须达到合同约定的规格、材质及相关质量、技术标准要求,外观无瑕疵;质量及维修保一年,不是人为原因出现的质量问题,厂家负责维修;如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合同的附件载明所购家具的品名、规格尺寸、数量、单价、参考图片、技术参数以及总价,具体为:1.品名为桌子、规格尺寸为120*70*75、数量为9张、单价为450元、总价为4050元;2.品名为椅子、规格尺寸为常规、数量为156张、单价为120元、总价为18720元;3.品名为桌子、规格尺寸为160*80*75、数量为30张、单价为500元、总价为15000元;4.品名为课桌椅、规格尺寸为课桌W60*D40*H75、课椅W42*D34/W43*D38*H45、数量为1290套、单价为300元、总价为387000元;5.品名为桌子、规格尺寸为61.2*46.1*115、数量为33张、单价为728元、总价为24024元。其中,附件第4项和第5项的家具总金额为411024元。
2019年8月5日,欧林公司向光彩公司支付货款134638元。2019年8月22日,欧林公司向光彩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剩余货款314156元。后光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欧林公司交付货物,欧林公司在2019年8月19日至25日分批自行上门提货,并送至欧林公司的南京客户处。
2019年8月26日下午4:23,欧林公司的工作人员谷正向光彩公司的销售经理宋进进发送微信,告知:“今天晚上咱们必须把这个事给解决了,校方也在给我们施加压力”,同时发送了一张经甲醛测试仪测试的甲醛超标的拍摄图片。随后,谷正向宋进进发送了家具所在地“南京市第27初级中学”的位置定位,宋进进随即购买高铁车票赶往南京。2019年8月26日下午5:48,谷正问宋进进:“南通做面板的厂家负责人什么时候到”;宋进进回复:“估计开车两个多小时”;过几分钟后谷正回复:“在学校里面了”。2019年8月26日下午7:13,宋进进告诉谷正:“我7点半差不多能到,同事的话可能8点半”。2019年8月27日凌晨1:28,谷正说:“宋总,明天车谁来找,还有装到南通还是苏州,这个是需要你这边去司机跟你们公司沟通一下,明天早上我可能先回去睡觉,麻烦你这边跟张璐沟通好”;宋进进回复:“明早等张总和刘总沟通了再说,现在我们定不下来”。2019年8月27日,光彩公司的销售经理宋进进联系了司机,将购销合同附件中的第4项和第5项货物由南京运回苏州。在审理中,欧林公司陈述,因光彩公司提供的部分家具存在甲醛超标的质量问题,且光彩公司已将家具拉回,从时间上来说不可能继续履行,故欧林公司另行向第三方采购了家具。
2019年9月29日,谷正通过微信问宋进进:“宋总昨天你们张总跟丁丽来你们光彩处理退回的27中课桌椅讲台还有宣城有问题的家具后来怎么说的”;宋进进回复:“丁丽没和你讲”;谷正答:“没有,她今天都没来公司”。2019年11月23日,光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军通过微信联系欧林公司的丁丽,告知:“学校的柜门,锁和铰链,该维修该换的学校那边早点确认,我们这边全力配合。还有课桌椅也要早点安排发走,我们工厂仓储空间压力也大”。
另查明,光彩公司在将案涉有争议的家具拉回苏州后,自行委托了苏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产品名称为“橡胶木指接板(课桌椅面板)”的甲醇释放量项目进行了检验检测。依据检验检测报告显示,抽样的3块样品经检验符合GB-18580-2017标准。经质证,欧林公司认为其不能确认检测报告所检测的样品即为欧林公司退回的桌椅,而且整个抽样过程、检测过程欧林公司均未参与,故对检测结论不予认可。
还查明,2019年7月23日,欧林公司作为供应商与南京市秦淮区教育局作为采购人签订了《南京市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南京市秦淮区教育局向欧林公司采购总价值为1869734元的货物,交货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起45个自然日内到货安装。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为:光彩公司作为卖方,将已交付给欧林公司的家具自行拉回苏州,是因为家具存在质量问题还是双方协商将家具暂放在光彩公司处保管。通过庭审查明可知,欧林公司自行至光彩公司处上门提货,并在2019年8月25日提货完毕。2019年8月26日,欧林公司的工作人员即通过微信的方式与光彩公司的工作人员取得联系,欧林公司告诉光彩公司所购买的家具存在甲醛超标的问题,光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光彩公司生产家具所用面板的供应商在当晚就赶到光彩公司客户处,并在双方沟通后由光彩公司安排车辆将有争议的家具(为采购合同附件中第4项和第5项,价值合计为411024元)自行运回了苏州。因此可以看出,欧林公司作为买受人在发现购买的家具存在质量问题后,已经于第一时间通知到了光彩公司,光彩公司也安排工作人员到欧林公司客户处进行核实,倘若非因质量问题,作为出卖人的光彩公司,在已经完成交付义务的情况下也无需拉回案涉家具,故光彩公司主动将已交付的家具自行取回的行为,应视为光彩公司认可家具存在质量问题,欧林公司以此为由要求解除购销合同附件中的第4项和第5项内容并返还对应的合同价款411024元的诉讼请求,有理有据,予以支持。光彩公司虽提出其自行将家具取回,并非因认可家具存在质量问题,而是应欧林公司的要求暂时予以保管的辩解。但通过现有证据,均无法体现出有欧林公司委托光彩公司暂为保管的意思表示。光彩公司所提供的检测报告,虽然显示产品名称为“橡胶木指接板(课桌椅面板)”甲醇释放量符合标准,但检测产品是否是欧林公司退回的课桌椅并无法看出。光彩公司虽在2019年11月也向欧林公司提出过让欧林公司取回课桌椅的要求,但欧林公司并未对此进行回复。因此,综合双方举证以及庭审查明事实,对于光彩公司提出的辩解意见,由于缺乏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撑,故一审法院碍难予以采信。对于欧林公司要求光彩公司承担以411024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光彩公司实际返还之日止的损失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在提起本案诉讼前,欧林公司并未向光彩公司主张过解除合同,因此损失的起算时间应当为光彩公司收到欧林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主张之日,即光彩公司收到起诉状副本2020年1月11日开始起算,且鉴于购销合同中并未对违约损失进行约定,故一审法院酌情认定光彩公司应承担以411024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1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光彩公司实际返还价款之日止的违约金。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欧林公司与光彩公司于2019年8月1日签订的《购销合同》附件中第4项及第5项内容予以解除。二、光彩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欧林公司货款人民币411024元及承担相应的违约金(以411024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光彩公司实际返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309元,财产保全费2856元,合计诉讼费用人民币11165元,由光彩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经审理查明、当事人双方确认无误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光彩公司与欧林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欧林公司与光彩公司就产品质量问题产生争议。欧林公司与光彩公司约定欧林公司收到货后及时检验,由于欧林公司主张的系涉案产品非外观性质量问题,故欧林公司于提货后的第二天就质量问题提出异议仍属于在质量异议的合理期间。由于涉案产品质量问题是由产品使用方即南京市第27中学提出,故欧林公司主张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并非基于主观臆断,且光彩公司在第一时间也派工作人员赶到了现场进行沟通,随即又将全部产品自行取回,应视为其对该批产品质量问题认可,因此应由光彩公司举证证明该批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光彩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系光彩公司单方委托的结果,相关检测样品、过程等未经双方共同确认,不能客观反映该产品质量的真实情况,因此一审法院未予认可并无不当。光彩公司虽于2019年11月23日向欧林公司提出要求将课桌椅尽快拉走,但欧林公司未做回复,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且光彩公司亦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该产品符合质量要求,故一审法院认定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正当。至于光彩公司提出欧林公司检测的部分产品存在甲醛超标不能代表所有产品存在质量不合格的问题,由于涉案产品系同一批生产的产品,光彩公司当场对欧林公司的检测结果亦未提出异议,且欧林公司的利益与履行的准时性紧密关联,光彩公司已无法于短期内重新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故一审法院以涉案全部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无法实现合同的根本目的判决合同予以解除并无不当。
综上,光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309元,由苏州光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孙鲁江
审判员  唐 蕾
审判员  李 诚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张嘉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