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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欧林家具有限公司与河北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11民初29635号
原告:广州市欧林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凤工路8号。
法定代表人:叶永珍。
委托代理人:杨宇豪,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祁各庄镇纳才南路338。
法定代表人:胡东江。
原告广州市欧林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市欧林家具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宇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北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市欧林家具有限公司提出如下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8006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利息按380062元为本金,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收50%或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收50%,自2017年9月12日计至清偿之日);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购销合同》,由被告向原告采购价值910000元的办公家具。合同签订后原告将货物送抵被告指定的北京望京保利大厦T2-12层,并于同年9月5日安装完毕。经双方协商,取消了一台货值29938元的班台,价款相应予以扣减,实际供货总价款为880062元。被告于2017年6月12日支付了货款500000元,但剩余380062元货款至今未付。被告收取产品后已经投入办公使用,应视为其对产品质量无异议,其应当支付剩余价款,并按相关司法解释和人民银行的规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被告河北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答辩。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7年6月9日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采购一批办公家具,价款共计910000元,由被告于签订合同之日起7日内支付500000元,余款410000元于安装验收完毕之日起7日内支付;交货日期为2017年7月8日前,交货地点为北京望京保利大厦T2-12层;安装完毕后原告应向被告提出书面验收申请,被告应于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如有异议应于上述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验收合格,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亦视为验收合格。合同另就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还另附报价单,载明被告采购产品的品名、尺寸、单价、用料等,并附相应产品的样式图片。
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原告付款500000元。原告在诉讼中确认,双方其后经协商核减了一台价值29938元的班台,合同价款变更为880062元。原告主张,其于2017年7月10日至7月19日期间通过物流托运的方式将主要产品发往北京,于同年9月5日将部分零散附件补齐;另外已经安排安装调试人员于2017年7月19日至同年9月5日期间到被告指定的收货地点对家具进行安装调试,安装完毕后已经交付被告投入使用。原告申请了本次业务的安装调试负责人信瑞波出庭作证并提交了相关现场照片,信瑞波陈述与原告上述主张基本一致,原告提交的现场照片所反映的部分办公家具与合同附件报价单所列的产品样式图片也基本一致。
以上事实,有《购销合同》及附件、银行业务回单、托运单、证人证言、现场照片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应恪守合同诚信履行。虽然原告提交的托运单等证据并无被告负责人签收确认,但是原告另有负责安装调试的负责人的证人证言和安装完毕后的现场照片等证据可以相互印证,故对于原告已经向被告交付涉案产品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虽然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其向被告提出验收申请,但产品交付给被告已逾两年,按原告提交的现场照片等证据反映,被告已经将涉案办公家具投入使用,应当视为被告验收合格。因此,被告接收了原告交付的产品,应当依约支付价款。原告确认实际价款为880062元,被告已经支付50000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380062元合理合法,应予支持。原告于2017年9月5日完成家具安装并交付给被告,被告应按合同约定于7日内付清余款,被告迟延付款确属违约,原告要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合理合法,应予支持。原告主张自逾期付款之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收50%或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收50%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诉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河北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市欧林家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80062元及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按380062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收50%,自2017年9月13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尚未实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期间,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收50%计算);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欧林家具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78元,由被告河北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关则深
人民陪审员  梁浩广
人民陪审员  叶晓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周家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