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62095号之一
原告:海太欧林集团华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凤工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41871620N。
法定代表人:叶永珍。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雷,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香蜜社区梅香路口与红荔西路交汇处中投国际商务中心A栋2A、2B、2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RAMQ5B。
法定代表人:韦创丰。
被告:***,男,汉族,1979年3月1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太欧林集团华南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冰***实业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太欧林集团华南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海太欧林集团华南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上述两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太欧林集团华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153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依法减半收取357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白 松 灵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邓程倩(兼)
书记员 杨美玉(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