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3民初10970号之三
原告:厦门兴南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观日路24号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05433076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和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福地街866号******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MA3CBDJ344。
法定代表人:**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时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玥慈(曾用名:***),198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时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兴南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和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孟玥慈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厦门兴南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兴南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兴南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兴南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南清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罗 彬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