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迈博电子有限公司

山东迈博电子有限公司、东营市育才学校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91民初3781号
原告:山东迈博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跃,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女。
被告:东营市育才学校。
法定代表人:宋建军,校长。
原告山东迈博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市育才学校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迈博电子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迈博电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迈博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山东迈博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康树梅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 洋
书 记 员 杨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