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迈博电子有限公司

山东迈博电子有限公司、滨州市沾化区翰文实验学校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91执异1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迈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228号软件园4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MA3CTHA28T。
法定代表人:王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华,山东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田,山东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滨州市沾化区翰文实验学校,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泊头镇石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71603MJF0082870。
法定代表人:孙俪,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吉军,山东滨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滨州市沾化区翰文高级中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泊头镇泊头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4MA3PDDBL3Q。
法定代表人:孙占祥,经理。
被申请人:孙俪,女,198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滨州市滨城区。
被申请人:孙占祥,男,198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被申请人:**,女,199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无棣县。
以上四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吉军,山东滨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滨州市博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彭李办事处黄河八路383-8号大祥金廷公馆第10栋1单元5层1-502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MA3C9C6Q6B。
法定代表人:崔会娟,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省人人在线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西路8号1号楼4单元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MA3T2YN256。
法定代表人:李营,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迈博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滨州市沾化区翰文实验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迈博电子有限公司申请追加滨州市沾化区翰文高级中学有限公司、孙俪、孙占祥、**、滨州市博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山东省人人在线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为(2021)鲁0591执338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山东迈博电子有限公司称,一、申请追加六被申请人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0591执338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二、被申请人孙俪在未捐赠的10万元范围内对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三、被申请人滨州市沾化区翰文高级中学有限公司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申请人滨州市博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其未缴出资的8000万元范围内对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五、被申请人孙占祥在其未缴出资的7920万元范围内对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六、被申请人**在其未缴出资的80万元范围内对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七、被申请人孙占祥在其未缴出资的400万元范围内对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听证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东迈博电子有限公司变更申请事项第七项为被申请人山东省人人在线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在其未缴出资的400万元范围内对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申请执行人山东迈博电子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滨州市沾化区翰文实验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作出的(2020)鲁0591民初363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1年2月8日生效,因被执行人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鲁0591执338号。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设立登记情况如下:一、滨州市沾化区翰文实验学校设立情况:1、被执行人滨州市沾化区翰文实验学校是由举办者滨州市沾化区翰文高级中学有限公司独立出资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注册资金1200万,资金到位时间:2019年6月15日。被执行人登记材料中没有验资报告,也无任何银行账户开户信息,举办者开办资金未到位。2、2019年6月15日,滨州市沾化区翰文高级中学有限公司出具《企业担保书》,承诺在被执行人滨州市沾化区翰文实验学校不能独立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时,承担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3、被申请人孙俪于2019年6月15日出具《捐赠承诺书》,自愿捐资10万元,但未实际捐赠到位。4、被申请人滨州市博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出具《企业担保书》,自愿在被执行人不能独立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时,承担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二、滨州市沾化区翰文高级中学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情况:1、滨州市沾化区翰文高级中学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注册设立,认缴注册资本8000万元,其中滨州市博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认缴注册资本8000万元,认缴出资比例100%,认缴出资时间:2029年3月22日;2、2019年10月22日,滨州市博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被执行人的100%的股权转让给孙占祥99%、**1%,认缴出资时间2029年3月22日;3、2020年12月22日,被执行人股东变更为孙占祥认缴出资比例94%、**认缴出资比例1%,山东省人人在线教育发展有限公司认缴出资比例5%,认缴出资时间为2029年3月22日。被申请人滨州市博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未缴纳出资的情况下,将持有的被执行人股权转让给被申请人孙占祥、**,孙占祥在未缴纳出资的情况下,又将其持有的被执行人的股权转让给被申请人山东省人人在线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各被申请人至今未缴纳出资,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及举办者的承诺,特向贵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孙俪、滨州市沾化区翰文高级中学有限公司、滨州市博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孙占祥、**、山东省人人在线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听证后,本院收到被执行人滨州市沾化区翰文实验学校、被申请人滨州市沾化区翰文高级中学有限公司、孙俪、孙占祥、**的书面答辩意见,1、作为被执行人的滨州市沾化区翰文实验学校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而根据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而申请执行人山东迈博电子有限公司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是适用于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第十九条适用于被执行人为公司的情形,因此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被执行人不适用以上法律规定。2、孙占祥、**是滨州市沾化区翰文高级中学有限公司的股东,相当于是被执行人滨州市沾化区翰文实验学校股东(举办者)的股东,显然申请人执行人山东迈博电子有限公司申请追加孙占祥、**没有任何法律依据。3、滨州市沾化区翰文高级中学有限公司及滨州市博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出具的《企业担保书》是对滨州市沾化区翰文实验学校主体资格的一种担保,而不是对具体债务的担保,且根据《民法典》关于担保的规定,担保人对于债务的担保意思表示必须明确,应在具体债务的担保人处签字或盖章,因此不能仅依据《企业担保书》笼统的认定滨州市沾化区翰文高级中学有限公司及滨州市博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4、申请执行人山东迈博电子有限公司依据《捐赠承诺书》追加孙俪为被执行人缺乏法律依据。在执行过程中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应严格遵循法定原则,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符合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不能予以追加为被执行人。综上,申请执行人的追加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
被申请人滨州市博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山东省人人在线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查明,山东迈博电子有限公司与滨州市沾化区翰文实验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迈博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鲁0591执338号。本案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作出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滨州市沾化区翰文高级中学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成立,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滨州市博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为8000万元,认缴出资比例为100%,认缴出资时间为2029年3月22日。2019年10月22日,滨州市沾化区翰文高级中学有限公司股东变更为**和孙占祥,**认缴出资额为80万元,认缴出资比例为1%,认缴出资时间为2029年3月22日;孙占祥认缴出资额为7920万元,认缴出资比例为99%,认缴出资时间为2029年3月22日。2020年12月22日,滨州市沾化区翰文高级中学有限公司股东变更为孙占祥、山东省人人在线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和**,孙占祥认缴出资额为7520元,认缴出资比例为94%,认缴出资时间为2029年3月22日;山东省人人在线教育发展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为400万元,认缴出资比例为5%,认缴出资时间为2029年3月22日;**认缴出资额为80万元,认缴出资比例为1%,认缴出资时间为2029年3月22日。滨州市沾化区翰文实验学校开办资金1200万元,由滨州市沾化区翰文高级中学有限公司出资举办,资金到位时间为2019年6月15日。2019年6月15日,滨州市沾化区翰文高级中学有限公司出具企业担保书,载明:本企业自愿在滨州市沾化区不能独立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时,承担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2019年6月15日,滨州市博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出具企业担保书,载明:本企业自愿在滨州市沾化区不能独立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时,承担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2019年6月15日,孙俪出具捐赠承诺书,载明:本人孙俪,个人身份证××××,自愿捐资10万元,用于适龄儿童入学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之公益目的。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山东迈博电子有限公司明确申请事项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九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滨州市沾化区翰文实验学校为民办非营利性单位,并非营利法人、公司,故申请执行人山东迈博电子有限公司以此为由申请追加其出资举办者滨州市沾化区翰文高级中学有限公司为(2021)鲁0591执338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并承担清偿责任无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东迈博电子有限公司基于滨州市沾化区翰文高级中学有限公司、滨州市博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孙俪出具的企业担保书、捐赠承诺书要求追加该两公司、孙俪为(2021)鲁0591执338号案件被执行人并承担清偿责任。追加为被执行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该两公司及孙俪为被执行人并承担清偿责任无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东迈博电子有限公司基于滨州市博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孙占祥、**、山东省人人在线教育发展有限公司认缴的滨州市沾化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未缴纳出资款而申请追加为(2021)鲁0591执338号案件被执行人并在未缴出资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问题。滨州市沾化区翰文高级中学有限公司并非(2021)鲁0591执338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上述公司、人员也不是被执行人的股东,山东迈博电子有限公司基于滨州市博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要求追加为被执行人,亦无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山东迈博电子有限公司追加被申请人滨州市沾化区翰文高级中学有限公司、滨州市博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孙俪、孙占祥、**、山东省人人在线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为(2021)鲁0591执338号案件被执行人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薛国岳
人民陪审员  赵云霞
人民陪审员  孙福梅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程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