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91执异1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迈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228号软件园4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MA3CTHA28T。
法定代表人:王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华,山东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田,山东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滨州市沾化区翰文高级中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泊头镇泊头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4MA3PDDBL3Q。
法定代表人:孙占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吉军,山东滨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孙占祥,男,198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被申请人:**,女,199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无棣县。
以上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吉军,山东滨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滨州市博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彭李办事处黄河八路383-8号大祥金廷公馆第10栋1单元5层1-502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MA3C9C6Q6B。
法定代表人:崔会娟,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省人人在线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西路8号1号楼4单元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MA3T2YN256。
法定代表人:李营,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迈博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滨州市沾化区翰文高级中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迈博电子有限公司申请追加孙占祥、**、滨州市博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山东省人人在线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为(2020)鲁0591执188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山东迈博电子有限公司称,一、申请追加四被申请人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0591执188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二、被申请人滨州市博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其未缴出资的8000万元范围内对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三、被申请人孙占祥在其未缴出资的7920万元范围内对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四、被申请人**在其未缴出资的80万元范围内对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五、被申请人孙占祥在其未缴出资的400万元范围内对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听证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东迈博电子有限公司变更申请事项第五项为被申请人山东省人人在线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在其未缴出资的400万元范围内对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申请执行人山东迈博电子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滨州市沾化区翰文高级中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作出的(2020)鲁0591民初365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0年11月6日生效,因被执行人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鲁0591执1880号,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工商登记情况如下:1、被执行人于2019年3月25日注册设立,认缴注册资本8000万元,其中滨州市博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认缴注册资本8000万元,认缴出资比例100%,认缴出资时间:2029年3月22日;2、2019年10月22日,滨州市博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被执行人的100%的股权转让给孙占祥99%、**1%,认缴出资时间2029年3月22日;3、2020年12月22日,被执行股东变更为孙占祥认缴出资比例94%、**认缴出资比例1%,山东省人人在线教育发展有限公司认缴出资比例5%,认缴出资时间为2029年3月22日。被申请人滨州市博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未缴纳出资的情况下,将持有的被执行人股权转让给被申请人孙占祥、**,孙占祥在未缴纳出资的情况下,又将其持有的被执行人的股权转让给被申请人山东省人人在线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各被申请人至今未缴纳出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滨州市博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孙占祥、**、山东省人人在线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听证后,本院收到被执行人滨州市沾化区翰文高级中学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孙占祥、**的书面答辩意见,因股东孙占祥及**的认缴出资期限是2029年3月22日,因此股东认缴出资后,享有期限利益,由于其出资期限尚未届满,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因认缴出资未到期,不属于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亦不属于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另外,法律并未规定在认缴出资的情况下,认缴期限尚未届满前转让股份需已实际缴纳认缴出资为前提,因此,申请执行人的追加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
被申请人滨州市博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山东省人人在线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查明,山东迈博电子有限公司与滨州市沾化区翰文高级中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迈博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鲁0591执1880号。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滨州市沾化区翰文高级中学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成立,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滨州市博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为8000万元,认缴出资比例为100%,认缴出资时间为2029年3月22日。2019年10月22日,滨州市沾化区翰文高级中学有限公司股东变更为**和孙占祥,**认缴出资额为80万元,认缴出资比例为1%,认缴出资时间为2029年3月22日;孙占祥认缴出资额为7920万元,认缴出资比例为99%,认缴出资时间为2029年3月22日。2020年12月22日,滨州市沾化区翰文高级中学有限公司股东变更为孙占祥、山东省人人在线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和**,孙占祥认缴出资额为7520元,认缴出资比例为94%,认缴出资时间为2029年3月22日;山东省人人在线教育发展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为400万元,认缴出资比例为5%,认缴出资时间为2029年3月22日;**认缴出资额为80万元,认缴出资比例为1%,认缴出资时间为2029年3月22日。
本院认为,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滨州市博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孙占祥、**、山东省人人在线教育发展有限公司认缴出资时间均为2029年3月22日,申请执行人山东迈博电子有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的证据,其申请追加滨州市博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孙占祥、**、山东省人人在线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山东迈博电子有限公司追加被申请人滨州市博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孙占祥、**、山东省人人在线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为(2020)鲁0591执1880号案件被执行人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薛国岳
人民陪审员 赵云霞
人民陪审员 孙福梅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程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