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2民初5524号
原告:***,男,197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迈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228号软件园4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MA3CTHA28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康(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康(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迈博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218元,减半收取310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