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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渭南市临渭区房地产管理所、渭南恒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东达电梯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民申18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渭南市临渭区房地产管理所。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东风街**。
法定代表人:杨永杰,系该所所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渭南恒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东风街**
法定代表人:李长远,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东达电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区圣卡纳**楼****/div>
法定代表人:陈玉玲,系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渭南市临渭区房地产管理所、渭南恒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东达电梯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7民终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乘坐电梯受伤后,作为一个正常的居民,却遭受该无妄之灾,对自身和家庭都造成了损失,而一审法院却判决由各被上诉人赔偿损失10073.44元,连最基本的医疗费都不够,明显畸少。2、一审法院依据鉴定意见作出了判决,申请人对该鉴定结论不予认可。该鉴定意见认为申请人的疾病与本次事故无因果关系,完全是无视客观事实的胡乱推测。申请人在本次事故发生前并无颈椎间盘突出和腰椎间盘突出,正是由于被申请人物业公司对电梯疏于维护,使电梯跌落,导致申请人的病情。在发生本次事故后,导致上诉人的内分泌紊乱,病情加重,实际上在事故发生逾四年后今天,申请人也经常头晕、呕吐,导致无法正常工作。申请人对该份鉴定意见不予认可,申请人的颈椎间盘突出和腰椎间盘突出是因为本起事故造成的,而本次事故导致申请人内分泌紊乱,加重了申请人的糖尿病、高血压等病情。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由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各项损失共1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申请人***主张其对鉴定意见不予认可,该鉴定意见是由被申请人渭南恒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由渭南中院委托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鉴定意见的出具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虽主张对该鉴定意见不予认可,但其并未申请再次鉴定,也无其他证据推翻该鉴定意见,原审依据鉴定意见作出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崔 喜
审 判 员  张树禄
审 判 员  马 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亮亮
书 记 员  孙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