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裕田综合能源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深圳市裕田综合能源有限公司、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粤0303民初42508号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深圳市裕田综合能源有限公司、**、唐雅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本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宇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市裕田综合能源有限公司、**、唐雅婷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深圳市裕田综合能源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深圳市裕田综合能源有限公司发放了贷款,被告深圳市裕田综合能源有限公司亦依约按时足额偿还贷款。被告深圳市裕田综合能源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起发生持续逾期欠付贷款本息情形,原告请求被告深圳市裕田综合能源有限公司一次性偿还本金并支付逾期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唐雅婷的担保责任问题,被告**、唐雅婷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自愿为被告深圳市裕田综合能源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未超过保证期间,原告请求被告**、唐雅婷承担本案保证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 一、2019年7月1日,原告与被告深圳市裕田综合能源有限公司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79082019280103),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深圳市裕田综合能源有限公司发放贷款2000000元,借款期限从2019年7月9日至2020年7月9日,贷款利率为年利率5.22%,逾期罚息按贷款利率加收50%执行,还款方式为放款次月起每月还款本金100000元,余额一次性还清,利息按月支付。同日,原告与被告**、唐雅婷签订了《保证合同》(编号:YB7908201928010301),合同约定被告**、唐雅婷对上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日,原告与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编号:YB7908201928010302),约定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上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2019年7月9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深圳市裕田综合能源有限公司发放了贷款,被告深圳市裕田综合能源有限公司按约偿还贷款至2020年1月10日,自2020年2月9日起,被告贷款还款出现逾期情形。2020年10月10日,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被告深圳市裕田综合能源有限公司向原告代付了贷款本金1189321.76元,截止2021年1月4日,被告深圳市裕田综合能源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贷款本金111661.28元,利息、罚息以及复利合计24714.77元。
一、被告深圳市裕田综合能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欠款本金111661.28元,利息、罚息以及复利24714.77元(利息、罚息及复利计算至2021年1月4日,之后按贷款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唐雅婷对上述被告深圳市裕田综合能源有限公司的第一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28元,保全费500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原告预缴的诉讼费1331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三被告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8028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案件公告费700元,由三被告负担,该费用已经由原告预缴,三被告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熙
书记员  梁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