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粤0306执保4164号
上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作出(2020)粤0306民初893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申请人广东南控电力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18333.65元的财产,并以(2020)粤0306执保2862号冻结了广东南控电力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佛山厚辉支行账号65×××62内318333.65元存款。
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南控电力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解除对申请人中国银行佛山厚辉支行账号65×××62内318333.65元存款的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已足额冻结申请人广东南控电力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光大银行佛山南庄支行账户55×××48内人民币318333.65元的存款,应依法解除。本院依法作出(2020)粤0306民初893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该民事裁定书已生效。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广东南控电力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佛山厚辉支行65×××62内(以人民币318333.65元为限)的存款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欧阳秀良
书记员 张 晓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