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粤03民辖终1338号
上诉人深圳市综合能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南控电力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89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8月27日签订数份涉案施工承包合同,均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甲方为上诉人深圳市综合能源有限公司,涉案合同签订时其住所地为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后变更为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第四工业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原审法院依照签订涉案合同时深圳市综合能源有限公司的住所地确定对本案管辖权,将本案裁定移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尹 伊
书记员 刘冀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