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0)辽0291行审142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其对大连欣世纪职业介绍有限公司作出的大金普人社罚字[2020]04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大金普人社罚字[2020]04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其向本院申请执行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条件,本院准予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五条、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受理劳动者对被执行人的投诉,2020年3月3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接到指令书之日起十日内报送相关材料,但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报送。申请执行人分别于2020年4月13日和2020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大金普人社听告字[2020]047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听证告知书》和大金普人社罚字[2020]04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确认被执行人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且未按期改正,给予被执行人20000元罚款的处罚并限令十五日内缴纳。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超过起诉期限后,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强制执行催告,限被执行人十日内自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至申请执行人到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之日,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
对申请执行人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大金普人社罚字[2020]04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即被执行人大连联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缴纳罚款2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郑 捷
审 判 员 曲作侠
人民陪审员 芦海蓉
书 记 员 高 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