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联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某某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大连联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13执1380号
申请执行人:大***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
法定代表人:林杉,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扬,系大***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大连联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庄河市。实际经营地:大连市金州区先进街道。
法定代表人:陈春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大连联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000元、案件执行费20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收益类保险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有金杯牌汽车一辆,因不能处置故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查封。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对被执行人下达限制消费令。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姜 雷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志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