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20民初465号
原告:巴中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力成建材租赁站,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塔子山村二社,注册号511900600036021(1-1)。
经营者:郑江勤,女,生于1986年8月2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炳,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巴中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
法定代表人:毛云。
原告巴中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力成建材租赁站与被告四川省巴中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1月0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02月0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中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力成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中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力成建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96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巴中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力成建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刘泽念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