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21民初1386号
原告:遂宁畅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环路5号(第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MA63N9ED6J。
法定代表人:文祥剑,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勇,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特别授权)
被告:云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东城街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7091364231。
法定代表人:毛云。
原告遂宁畅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云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受理。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遂宁畅通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遂宁畅通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遂宁畅通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1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遂宁畅通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董继斌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