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903民初3265号
原告:船山区红旗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900MA62X5X462,经营场所遂宁市船山区南强街道办事处桐子垭村一社。
经营者:周素坤。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四川蜀霖律师事务所。
被告:云邦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709136423J,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东城街57号。
法定代表人:毛云。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四川律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船山区红旗租赁站与被告云邦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原告船山区红旗租赁站于2022年5月5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云邦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云邦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船山区红旗租赁站撤回对被告云邦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57元,由原告船山区红旗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伍 彬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李雨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