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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巴中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922执11号
申请人:四川省巴中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东城街57号。
法定代表人:毛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清平,男,197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系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男,196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南江县。
被执行人:甯绍芬,女,197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南江县。系***之妻。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922民初第193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甯绍芬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于2018年5月25日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川1922执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任 勇
审判员 陈 平
审判员 石朋菲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冉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