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1民辖终4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瑞达(福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创新村民委员会办公楼28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上诉人天瑞达(福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瑞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21)闽0103民初27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瑞达公司上诉称,一、天瑞达公司注册住所地已经变更至晋安区,实际经营地自2020年开始一直在晋安区,而非台江区,因此,本案台江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二、***的受伤发生地也并非台江区,***并未提供该案产生地是福州市台江区的证据,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台江区为本案实际联系地。本案提交台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三、天瑞达公司于工商注册变更完成后一段时间才收到应诉材料,并非为了规避诉讼而变更注册地。请求:依法撤销(2021)闽0103民初2704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故原审原告***有权选择向原审被告天瑞达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即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关于天瑞达公司上诉称其实际经营地位于福州市晋安区,且其工商注册地也已变更至福州市晋安区,但依照法律规定,原审法院的管辖权在案件受理后并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故本院对天瑞达公司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天瑞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