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等证券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执35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执行人:张超,男,198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执行人: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东海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唐继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该公司管理人。
被执行人: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1630号5幢1088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陆士敏。
被执行人: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张超与被执行人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1民初130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1执3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文诚
审判员  顾 泉
审判员  邢攸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张春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