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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同煤矿集团同朔同盈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民初380号
申请人:江苏中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青年西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季奎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大同煤矿集团同朔同盈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段家堡乡西梁村
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中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同煤矿集团同朔同盈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中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大同煤矿集团同朔同盈煤业有限公司价值12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中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同煤矿集团同朔同盈煤业有限公司12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财产保全费1120元,由申请人江苏中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