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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陆合煤化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民初377号
申请人:江苏中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青年西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季奎余,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晶晶、郝一菊,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西陆合煤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辛村乡南段村。
法定代表人:周松,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中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陆合煤化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中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西陆合煤化集团有限公司价值56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中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西陆合煤化集团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56万元或其他等值的财产。
保全申请费3320元,由申请人江苏中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裴森辉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曹 敏
书 记 员 季禹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