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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林州重机矿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民初383号
申请人:江苏中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青年西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季奎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林州重机矿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产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吕江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苏中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林州重机矿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中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林州重机矿建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47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中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3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林州重机矿建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7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490元,由申请人江苏中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温永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仇倩倩
书 记 员 邵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