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康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安康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22民初1503号
原告:***,男,1981年03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人。
被告:陕西安康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安康市汉滨区解放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汪建信。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安康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0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敦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梁磊
书 记 员 王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