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康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志华置业有限公司、陕西安康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执保986号
申请人:陕西安康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法定代表人:汪建信,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志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黄秀琦。
申请人陕西安康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志华置业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104财保11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持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志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11.5万元的财产。本院经审查后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查封被申请人陕西志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莲湖区XX路XX号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2年7月19日至2025年7月18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2)陕0104财保118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自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晓萤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