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康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岚皋县新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安康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925执10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岚皋县新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岚皋县城关镇新春村。
法定代表人:王庭宝,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安康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解放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汪建信,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岚皋县新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安康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岚皋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925民初39号裁判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现被执行人陕西安康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陕西安康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61001662211052505948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8458.67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陈 晓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张佩红
书 记 员  华克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