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康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安康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康汇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902民初1535号 原告:安康汇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安康市汉滨区西井街2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MA70J0TE2G;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陕西腾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陕西安康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安康市汉滨区解放路1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710006546E;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陕西理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安康汇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安康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安康汇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